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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44岁,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70921197507****1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山东省宁阳县**镇**村**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于2019年5月2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阳县磁窑镇钜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阳县钜平大街磁窑镇兴羊村委会东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御鸟牌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李某乙当场死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甲于当日21时47分报警,后李某甲离开现场,于次日10时到宁阳县**队**队投案。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及内脏破裂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贞斌

苏康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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