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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孟某县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孟某县言公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傍晚放羊回家时,发现地里有一个刚出生不长时间用被褥裹着的婴儿,见无人认领后便将婴儿抱回家,后在沧州人民医院正门南边花人民币4000元买了一份假的出生医学证明,2020年8月李某某用该出生医学证明到高寨镇派出所为孩子上户口时被户籍警查获。2020年8月12日李某某到孟某县公安局高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信、出生医学证明、涉拐案件儿童信息采集表、打拐DNA检查结果反馈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2020年1月25日

附注:

 1、孟某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李某某现押居住李店子村联系电话:139********;

3、孟某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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