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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王玥
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玥,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彭萍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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