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某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按每月2%计息,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即2016年3月15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拒绝支付原告借款。
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某某欠款五万元及利息一万元,合计六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瑞宁
书记员:李双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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