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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连民
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
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连民,公务员,现住所讷河市。
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九三局直,企业代码78190184-7。
法定代表人牛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连民诉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民,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话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经理算应赔偿李连民1,990.00元,李连民对此无异议。李连民未收到张海涛给付的赔偿款,要求被告赔偿1,99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虽然向王海涛支付1,990.00元保险理赔款,但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对李连民承担赔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连民人民币1,9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话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经理算应赔偿李连民1,990.00元,李连民对此无异议。李连民未收到张海涛给付的赔偿款,要求被告赔偿1,99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虽然向王海涛支付1,990.00元保险理赔款,但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对李连民承担赔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连民人民币1,9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永骞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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