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安次区。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欣
书记员: 石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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