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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赵某甲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农历2005年10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脾气不和,且被告具有家庭暴力倾向。
原、被告从2012年9月底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非婚生子赵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负担抚养费。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并经开庭质证的证据是:赵某乙自2013年以来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票据、元氏县宋曹镇宋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赵某乙出生医学证明。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孩子不给原告,我也想抚养孩子。
我感觉孩子跟着我比跟着原告幸福。
孩子一直跟着原告,我无法进行探视。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双方离婚或分居后,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抚养费。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子女利益。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分居至今,儿子赵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承担了对儿子赵某乙的照管义务。
现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因赵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诉求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抚养费,被告应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半,按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186元计算,被告赵某甲应承担其中一半,即5093元。
原告抚养孩子期间,应充分保障被告的探视权,如以后情形有变化,双方均可就抚养权及抚养费再行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抚养赵某乙本年度的抚养费5093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双方离婚或分居后,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抚养费。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子女利益。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分居至今,儿子赵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承担了对儿子赵某乙的照管义务。
现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因赵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诉求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抚养费,被告应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半,按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186元计算,被告赵某甲应承担其中一半,即5093元。
原告抚养孩子期间,应充分保障被告的探视权,如以后情形有变化,双方均可就抚养权及抚养费再行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抚养赵某乙本年度的抚养费5093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牛兴华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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