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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334000。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别人介绍认识,2015年4月份,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借出60000元,一笔是现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另一笔是转账10000元,出于信任,转账10000元没有让被告打借条,有转账凭证。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秦某某经营北京纨满家纺用品有限公司,并在京东商城上注册经营大满家纺官方旗舰店。其公司员工赵婷系原告李某某的表妹,通过赵婷,原、被告认识并成为朋友关系。2015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现金50000元,被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今借李某某人民币现金伍万圆整(50000-)借款期限壹年。此据:秦某某(秦某某印)2015年4.22日”。当日下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李某某通过ATM转账方式汇入被告秦某某的银行账户62×××66内。该转账未书写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要,被告一直拖付。被告秦某某于2017年8月19日为原告李某某书写还款计划,但至今未偿还。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借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运河迎宾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还款计划、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李某证言及原告李某某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如期归还,到期未归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10000元,虽被告未书写借据,通过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佐证,足以认定该借款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长  马文仓
审判员  顾 崴
审判员  齐建国

书记员:付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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