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利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斌、被告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10000元,2014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还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借原告210000元,从2014年2月每月还借款3000元,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月可以多还借款,二年内还清借款,如有违约每月追加2分利息,每月1、2日还款。之后被告每月按时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到2014年7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个人还款协议,将剩余借款192000元,每月3日前被告还原告3000元至2019年7月10日前还清。协议备注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借款人只还欠款本金,永不计息,至还清欠款为止。并约定如一方违约可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每月偿还原告3000元,到2015年9月3日共还原告42000元,尚欠原告1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2014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还借款协议书,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还款协议为证,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至2015年9月前按约定每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但自2015年10月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偿还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月2%计息的约定,是原、被告对2014年1月3日协议中的约定,但在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中约定不再计息,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2%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白某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利平
书记员: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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