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文国君,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福芳 审 判 员 林 海 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
书记员:孙琼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