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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文国君,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福芳 审 判 员  林 海 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

书记员:孙琼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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