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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强、赵云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韩某。被告:王某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某1的爷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韩某(被告王某某1的奶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号。主要负责人:簿世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韩某、王某某1、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吴金传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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