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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镇。委托代理人李俊平,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丽瑶,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李建辉与被告焦亚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建辉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书记员: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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