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昌红,男,四川省会理县鹿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友(系被告岳父),男,汉族,退休公务员,住会理县老街乡,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顺(系被告之兄),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有明
书记员:罗子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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