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国防道。
法定代理人马福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唐某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焱
书记员:王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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