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袁某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以需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 硕
书记员: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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