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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保定市世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兴亚(北京赐诚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世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兴亚,北京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世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天鹅西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59655-2。
法定代表人刘彦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保定市世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巍
审判员:李越武
审判员:牛惠军

书记员:张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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