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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西段南侧。主要负责人:吴怀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起诉。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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