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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郭某甲等与新乐市马头铺镇北齐同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乐市经济开发区北齐同村人,现住本村,原告郭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乐市经济开发区北齐同村人,现住,原告郭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乐市经济开发区北齐同村人,现住本村,原告(诉讼代表人)郭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乐市经济开发区北齐同村人,住本村东方红大街西15排5号,身份证号1323291958********。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乐市经济开发区北齐同村人,住本村东方红大街西5排2号,身份证号1323291966********。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陈斌夕、韩玉祥,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乐市马头铺镇北齐同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新乐市经济开发区北齐同村。法定代表人郭振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乐市经济开发区北齐同村人,住,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万清,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新乐市北齐同奶牛养殖小区负责人并发包人,住,

原告李某某、郭某甲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新乐市马头铺镇北齐同村村民委员与马金山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原告李某某、郭某甲等人与被告新乐市马头铺镇北齐同村村民委员、马金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报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2015)石民立请指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无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需要核实原告身份,部分当事人在外地,不能参加诉讼,于2016年5月16日中止诉讼。2017年10月9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郭某甲等及诉讼代表人王某某、郭某丙,委托代理人韩玉祥、陈斌夕,被告新乐市马头铺镇北齐同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郭振府及委托代理人胡万清,被告马金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乐市马头铺镇北齐同村村民委员有550户,全村人数为2200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在北齐同村全村张贴了核实当事人身份并推荐诉讼代表人的公告,并进行了广播,于2017年10月26日、27日在该村委会进行核实登记,并推荐了王某某、郭某丙为诉讼代表人,本院对此过程采取了拍照、视频、广播等形式进行了记录,只有原告李某某、郭某甲等9人进行登记确认,部分原告撤诉,故本案符合原告身份的起诉人数达不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2/3以上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人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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