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流水镇,现居住于流水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光明乡,现居住于光明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晓峰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另案处理)采取虚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证,从王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50000元,王某某扣除三个月利息5250元及考察费200元,至2018年5月16日王某某报案止,李某某四次还款即15000元,计29550元被李某某骗取。
2015年09月27日,被告人苗某某,伙同孙某某、周某某(均已另案处理)采取虚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证,从王洪岩手中骗取人民币50000元,王某某扣除三个月利息5250元及考察费200元,苗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还款10000元,于2018年初还款11000元(还给王某某8000元及陈某讨债费3000元),至2018年5月16日王某某报案止,苗某某骗取计29550元。
以上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借据、收据、提取笔录、谅解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欠条。
2.证人田某、陈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苗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供诉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李晓峰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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