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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新甸铺镇村民白**在网上刷单赚取佣金过程中,分五次向他人支付刷单现金16692元,对方以种种理由诱使白**不断付款,并以白**没有完成刷单任务为由,骗取白**现金16692元。白**所支付款项分别汇入杨*、许*、刘*等人银行卡,后该款被转入李**666664517128406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获利1000余元,2020年7月6日当天李**666664517128406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到1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自己的支付宝及银行帐户,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入账交易总额11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建周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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