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平,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0341536。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程某。
被告:胡某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发,武汉市武昌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701181100108。特别授权代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程某身份证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实际住址不明,本院拟定依法公告向被告程某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采取公告的形式向被告程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参加诉讼法律文书,需待公告期满方能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陈利萍
人民陪审员 张玉琦
书记员: 高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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