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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出生地于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相关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相关当事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鲁Y*****红色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威青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黄麻线、威青高速公路海阳市行村收费站西处向南左转弯时,与沿黄麻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孙某某无证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鲁F*****红/灰色银钢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摩托车乘车人祁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祁某甲系右下肢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祁某乙的证言;6.本案受害人孙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平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电子卷宗、电子笔录光盘各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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