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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诉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乙
米伟丽(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李某丙
李某丁
李某甲
李某戊
李某己

原告李某乙,男,保定市人。
委托代理人米伟丽,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丙,男,定州市人。
被告李某丁,女,定州市人。
被告李某甲,女,定州市人。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北官房80号14户。
被告李某己,女,定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审判员:蒋少杰
审判员:李均良

书记员: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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