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
原告陈某甲。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系陈某甲、陈某某母亲。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建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丙。
被告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诉被告陈某丙、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素霞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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