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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与陈某丙、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乙。
原告陈某甲。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系陈某甲、陈某某母亲。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建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丙。
被告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诉被告陈某丙、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陈某甲、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素霞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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