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李祉奇,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医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梁某,该院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0元,减半收取44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曹东霞
书记员: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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