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鲍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鲍某1、鲍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欢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 赵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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