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鲍某1、鲍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鲍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鲍某1、鲍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欢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 赵春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