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新华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建设社区。
被告:李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青山乡。
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计246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庄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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