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封国强,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秋辉,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甲,农民。
被告翟某,农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甲、翟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封国强、赵秋辉和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年××月××日和二被告之子马某丙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某,××××年××月××日生一男孩马某乙。2014年8月28日,马某丙因病去世。马某、马某乙现随二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诉辩、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马某、马某乙均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原告李某作为马某、马某乙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当然的监护权。该监护权即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马某丙去世后,原告李某主张由其履行马某、马某乙监护权,二被告将马某、马某乙交还原告带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给付两个小孩抚养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与本案不属同一诉讼,被告可搜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马某甲、翟某将马某、马某乙交由原告李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某甲、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垂生 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 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
书记员: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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