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某
马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
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徐凯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两次借款合同(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借款原告已经实际交付被告,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被告尚欠原告利率136400元属实,故原告要求其支付该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10000元;
二、被告马某支付原告李某借款利息136400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4464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996元,减半收取39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两次借款合同(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借款原告已经实际交付被告,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被告尚欠原告利率136400元属实,故原告要求其支付该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10000元;
二、被告马某支付原告李某借款利息136400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4464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996元,减半收取399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凯
书记员: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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