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映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韩玉文
韩银龙
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亿祖玉
原告李佳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小王果庄乡于堤村龙东街1条2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玉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小王果庄乡于堤村龙东街1条2号。身份证号:xxxx.系原告母亲。
被告韩银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小王果庄乡王福村6队2本16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亿祖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小王果庄乡王福村6队2本16号。身份证号:xxxx。系被告母亲。
原告李佳映与被告韩银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陈帮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韩一诺),正处于幼年,离婚对孩子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些矛盾,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不应轻易以离婚的方式解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佳映与被告韩银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佳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韩一诺),正处于幼年,离婚对孩子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些矛盾,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不应轻易以离婚的方式解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佳映与被告韩银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佳映负担。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崔立新
审判员:杨耀光
书记员: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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