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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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