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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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