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住。
被告:冠县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镇许马王朝营村。
法定代表人:周文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
主要负责人:孙传鲲,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冠县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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