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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祖喜,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在天门工作中认识。
××××年××月××日在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丁菊英于××××年××月××日在宜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登记前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原、被告婚姻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信息资料,证明原、被告在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
2、被告陈某与丁菊英于××××年××月××日在宜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信息资料,证明被告陈某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双方婚姻无效。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宣告婚姻无效。
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李某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认为属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婚姻制度,因此,重婚行为是被禁止和受到制裁的。
被告陈某与丁菊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序良俗,被告的行为属重婚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之婚姻无效之情形,现原告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第(一)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第一款  、第九条  第一款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婚姻制度,因此,重婚行为是被禁止和受到制裁的。
被告陈某与丁菊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序良俗,被告的行为属重婚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之婚姻无效之情形,现原告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第(一)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第一款  、第九条  第一款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刘晶晶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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