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因补充证据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原告李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李某实际缴纳案件受理费6550元,剩余6275元退还原告李某。
审判员 乔俊明
书记员:邢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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