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高洪燕,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尹箐玉,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友锋,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1、郑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光
书记员: 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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