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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赵某甲
赵某乙
赵某丙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农民。
被告赵某乙,农民。
被告赵某丙,1972年7月2日,农民。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佟德龙

书记员:龙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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