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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赵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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