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赵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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