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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