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210855150。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30日,刘国斌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刘国斌给付借款利息1000元,本金未偿还。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借款人刘国斌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经刘国斌签字。2、被告董某某以担保人身份与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一份个人保证合同,并出具了一份无限连带保证承诺函。以上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被告董某某均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与刘国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原告与被告董某某签订的《个人保证合同》及《无限连带保证承诺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偿还,原告出具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时间、数额、还款期限等事实,被告董某某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及无限连带保证承诺函,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的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被告董某某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刘国斌进行追偿。
(1)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丽
书记员:李丹阳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驶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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