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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某某、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委托代理人范影,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8年11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董某某、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书记员:戴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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