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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范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玉增(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
范某甲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玉增,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范某乙,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甲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增,被告范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范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我才发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经了解,被告在婚前已患病多年,和我登记结婚时隐瞒了病情。被告患有××,我请求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
被告范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范某乙的意见:1、2013年范某甲的身体状况××,只是有时反映迟钝,生气时不爱说话,并无其他病兆。2、介绍人李大芬把范某甲的实际情况已全盘向李某表明,并经他们见面谈话征得李某同意后才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和美,李某在外挣钱,范某甲在家操持家务、扶养老人、下地种田,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婚后盖了五间新房。3、如果说范某甲真的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客气的说,那也是在婚后得的。如真像李某所说,你能和范某甲结婚待三年后才提出婚姻无效吗?4、如果李某喜新厌旧想离婚,我们也不会执意勉强,可以同意。但我们有如下要求:在你家得××治好。依法平分你们的夫妻共同所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范某甲与李某于××××年××月××日结婚,在此之前的2012年10月18日至12月10日期间范某甲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河间亚龙医院住院治疗。精神分裂症属于××,婚后范某甲的精神分裂症至今尚未治愈(仍在服用药物)。故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李某与范某甲的婚姻无效。至于婚前李某是否知晓范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对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没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范某甲与李某于××××年××月××日结婚,在此之前的2012年10月18日至12月10日期间范某甲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河间亚龙医院住院治疗。精神分裂症属于××,婚后范某甲的精神分裂症至今尚未治愈(仍在服用药物)。故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李某与范某甲的婚姻无效。至于婚前李某是否知晓范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对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没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文杰
审判员:刘润龙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史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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