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耿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耿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张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张某在银行的存款。依法由审判员梁翠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瑞芳、被告耿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李某与马建权、李学民是合伙关系。2014年被告耿某多次购买原告李某、马建权、李学民的毛皮,除偿还部分货款外,还欠104000元。2015年9月8日马建权、李学民委托封建伟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给封建伟2000元。2016年6月22日原告李某、马建权、李学民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债权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被告耿某购买原告李某和马建权、李学民三人合伙皮革,除偿还部分货款后尚欠104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录像资料,录像资料真实的反映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皮革及被告认可欠货款104000元的事实,被告耿某应当按照约定价款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辩称原告皮革有质量问题,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耿某向本院提供马建权、李学民委托封建伟催要欠款的委托书,载明被告偿还2000元,原告认可委托书,故应当从欠款数额中冲减。被告称已经还清欠款,原告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耿某应当偿还原告皮革款10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耿某欠原告皮革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耿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皮革款10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耿某、张某负担2330元,原告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缴纳,二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翠娟

书记员:赵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