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某保险公司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
地址:衡水市人民东路68号世纪大厦C座8层。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和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刘宗杨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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