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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某保险公司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
地址:衡水市人民东路68号世纪大厦C座8层。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和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刘宗杨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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