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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某某
高洪勇(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洪勇,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佳欣
审判员:王淑艳
审判员:杨晓艳

书记员:张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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