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代理人蔡云龙,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代理人高云超,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蔡云龙,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云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自由、平等、公平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同一天先后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借款担保协议》约定案外人刘大鹏向被告借款100万元,以原告的二套商品房作为还款担保。随后双方便针对《借款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抵押物签订了二份《房屋买卖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并非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而是一个民事行为,其真实的意思为提供抵押的方式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即以涉案房屋作为第三人借款抵押物,为《借款担保协议》提供担保。据此,应当确认双方为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两份关于佳房权证前字第2008005833号和2008005834号《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书记员: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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