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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王某
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汪西坤

书记员:孙仲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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