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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中石化湖北荆州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良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艳丽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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