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王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