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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订婚彩礼6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系被告王某的母亲。2017年农历12月份,经媒人阴爽介绍,原告与被告王某相识。后为了确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2月9日经媒人阴爽之手一次性给付被告彩礼款68000元。在之后的交往中,原告发现被告王某性情反复无常,多次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原告无法接受。双方于2018年2月23日终止恋爱关系,媒人阴爽向被告索要彩礼款未果。王某辩称,原告所述彩礼款属实,我的个人隐私已如实告知原告,原告表示不计较,之后才过的彩礼款,但在照完婚纱照后,原告的态度令我非常不满。按照农村习俗,男方不愿意了,彩礼款不应退还。陈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彩礼款没有给我,彩礼给了我女儿王某了,原告不应起诉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系被告陈某之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在2017年农历腊月经媒人阴爽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于2018年2月9日经媒人之手交付给被告王某彩礼款68000元,双方于2018年2月23日因琐事产生矛盾终止恋爱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被告王某不同意退还。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终止恋爱关系后,被告王某按当地习俗接受的彩礼款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王某所提不同意返还的抗辩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彩礼款6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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