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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王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某甲
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王某甲、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郭晓东
审判员:张秀东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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